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2019-07-19 09:49:07
[ BPO网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010年1月,华谊伽信营销与索尼爱立信签署《服务协议》。约定:华谊伽信营销将就在若干零售渠道和分销渠道进行的索尼爱立信常规市场推广活动,提供执行、检查、报告等服务,华谊伽信在索尼爱立信指定城市,在索尼爱立信要求的时间里为索尼爱立信提供临时品牌推介服务,服务内容以双方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确定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介、展示,发放宣传单页、了解客户需求。索尼爱立信向华谊伽信营销按照约定费率支付常规市场推广活动费用以及品牌推介服务费。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2010年1月,华谊伽信营销与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滋”)签署《促销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谊伽信营销根据多美滋的要求,为多美滋提供优质的促销推广服务,负责多美滋南区、北区销售网络覆盖城市内1100 个门店中的长期促销事宜,以及根据多美滋的要求进行销量统计和报表等全面服务。多美滋按照协议约定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协议自2010年1 月1 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2010 年12 月 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若无异议,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1年,并依此类推。
3、2009年12月15日,华谊信邦营销与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签署《促销服务协议》,为提高3M 公司相关产品和3M 公司的知名度、改进3M 公司相关产品在商场的陈列,推动3M 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增长,3M委托华谊信邦营销为3M第八组产品进行促销服务。服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华谊伽信营销与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锦记销售”)签署了《项目外包服务合同》,李锦记销售委托华谊伽信营销在全国范围内的指定卖场、超市内,提供华谊伽信营销的工作人员作为李锦记的“美食顾问团”,由固定某一“美食顾问”长期稳定地在指定卖场、超市内,全天候现场提供产品介绍、推介导购及货架陈列管理等服务。李锦记销售按照合同规定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日。
5、2009年12月15日,李锦记销售与华谊伽信营销签署《项目外包服务合同》,李锦记销售委托华谊伽信营销按照其要求组建和提供理货服务团队,在各指定城市、地区的相应卖场、超市、市场内提供日常理货服务,服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6、百加得洋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加得”)与华谊葭信劳务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谊葭信劳务根据百加得需要向其输出劳务人员,并提供项目管理等服务事项。百加得按照协议约定向华谊葭信劳务支付服务费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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