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2019-07-19 09:49:07
[ BPO网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律师解读:
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生产一线员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想通过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降低用人成本已经不现实,大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如需要使用劳务派遣比较可行的应该是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企业的保安、清洁工、司机、厨师等等。
有一些企业的经营因为季节性的原因,可以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如超市的促销员,农业企业在产品丰收的季节需要大量的人工。
也有一些企业因为不需要全日制的员工,可以招聘一些临时工,但是临时工必须在时间上符合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目前在a股上市的企业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新三板企业可以参考适用。
一、通过品牌推广合同或者联营合同解决劳务派遣问题
案例一: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反馈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劳动用工人员包括总部员工及直营店营销人员。发行人的门店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其中,直营店店员按联销合同确定人员委派及管理方式,分为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直接委派、联营方等合作方委派两种用工方式;加盟店店员均由加盟商自行聘用并委派。
经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总部员工以及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直营店中由发行人直接委派的员工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发行人(含其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与北京万煌宝嘉科贸有限公司、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等14 家合作方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由上述合作方协助发行人在相关区域的品牌推广等工作,并负责委派相关门店员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合作涉及57 家直营门店,合作方委派的员工24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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