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2019-07-19 09:49:07
[ BPO网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的加盟店是根据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相关加盟商签订的《“CANUDILO”特许经营合同书》,由相关加盟商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门店,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的加盟店的所有员工均由相关加盟商自行聘用并委派,与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含其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二、通过专业的营销渠道公司解决劳务派遣
案例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做销售终端营销服务的上市公司
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介绍:终端销售团队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是发行人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发放终端销售团队人员费用(包括工资、保险及其他费用),并向客户全额收回;同时按照当期应付的终端销售团队人员费用(包括工资、保险及其他费用)的一定比例或终端销售团队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为终端销售团队管理业务,其业务实质是劳务派遣。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终端销售团队管理服务,同时发行人与销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向终端销售人员支付薪酬,然后向客户全额收回。
如果客户提前解除与发行人签署的服务合同,发行人无法安置上述人员时,在明确约定排除客户责任或者在未约定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客户拒不承担的情况下,发行人对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销售团队为客户提供长期销售服务,其服务质量和团队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客户的产品销量和品牌形象,客户更换销售团队的成本较高,因此,客户的粘度较高,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客户提前与发行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客户提前解约的情况时,发行人能够通过项目之间人员互相调剂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安置,从而降低上述风险。

序号 客户名称 管理的终端销售团队人员数(个) 覆盖的城市(个)
1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1 1,226 120
2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2 1,180 327
3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832 81
4 百加得洋酒贸易有限公司 444 30
5 喜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37 32
6 3M中国有限公司 211 40
7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185 48
8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175 22
9 AMDinternational sales& service Ltd 107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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