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2019-07-19 09:49:07
[ BPO网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谊信邦整合营销签署《悦活蜂蜜推广代理合同》,华谊信邦营销负责在2009 年12 月至2010 年6 月实施双方协议约定的终端卖场品牌推广活动。
14、华谊葭信劳务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谊葭信劳务向联想提供员工服务,联想向华谊葭信劳务支付员工管理费、员工工资、员工社会保险费等。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 年3 月31日
三、解释劳务派遣的合规性
案例三:晨光生物
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具体情况,包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时间、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周期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内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员工数量及其占员工总数的比例、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员工的薪酬支付方式、金额以及是否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季节性用工情况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季节性导致了初加工生产的季节性。
在加工生产旺季,发行人存在临时用工情况。临时用工由发行人统一招募,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临时工调整到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岗位工作。
发行人聘用的临时工全部为当地农民。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发生临时用工产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经核查,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对临时用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少数情况下,如临时工被派遣到新疆的子公司时,由于路途遥远及汇款不便等原因,根据临时工的要求按生产季(即待临时工结束当期工作回到公司本部后)一次性发放当期工资。
2、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情况
为规范用工制度,发行人在车间生产、门卫绿化等部分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2009 年7 月27 日,发行人与邯郸市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资质证号:职介证字冀介邯第030006 号)签署《劳务人员派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合作事项
乙方(系指邯郸市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同)根据甲方(系指发行人,下同)需要,通过劳务输出,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通过劳务输入,安排乙方派遣人员工作。劳务人员为乙方员工,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期限及岗位
该协议自 2009 年7 月27 日起生效,于2010 年7 月26 日终止。劳务人员劳务期限与协议期限一致,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2010 年7 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续签,期限为2010 年7 月27 日至2011 年7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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