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996加班文化?

2016-09-07 09:39:58
[ BPO网导读 ] 一些真正富有效率的企业,大力倡导的不是“加班文化”,而是“准时下班文化”。一个很明显的信号就是,日本等一些传统加班大国,正在努力纠正过度加班问题。今年,日本著名商社伊藤忠商事在招聘时就开出了“不鼓励加班”、“提早下班”等福利条件,被日本年轻人选为最想去的企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Il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四十条【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条文注释]
    2008年,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了本条规定,增加了法定节假日,将清明、端午以及中秋    法定节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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