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劳务派遣加强管制已成思维定势

2013-05-18 07:56:02
[ BPO网导读 ]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五年来,《劳动合同法》由旧变新,加强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构成了劳动立法的基本趋势。劳动法的强制性特点不仅体现在强制性义务的设置上,更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
 这次立法希望实现“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并且“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的目标,使劳务派遣的人数得以减少。但如果法律奏效,至少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弊大于利。
 劳动基准法具有公法特征,其实体内容应当与劳动监察相配套。如果劳动基准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承受力,执行难就成为一种现实,劳动者并不能从中受益。
  [编者按]
  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至今广受社会争议,有鉴于此, 2012年12月 《劳动合同法》完成首次修订,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究竟做了哪些重要的调整?这些新规又能否切实起到规范劳务派遣的作用?
  即日起,本版推出 “聚焦劳务派遣新规”栏目,多位国内知名的劳动法专家将分享他们对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订的评述与思考。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2012年 《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以下简称 《修法决定》),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本文试图对这一立法进行分析,进而反思从旧法到新法所一直延续的思维定势。
  加强管制已成思维定势
  面对劳务派遣出现的问题,我国立法部门希望通过加强行政管制,以此来扼制劳务派遣的发展势头。理解当前的劳动立法,恐怕无法回避一种思维定势。
  全国总工会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 “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若以此作为对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 “诊断书”,必然会开出公权力介入、加强政府管制的 “药方”。
  有学者对2007年公布的 《劳动合同法》进行统计,这部只有98条的法律中,竟然使用强制性用语“应当”达70次,“不得”达28次,共涉及64个条款。当《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做出行政处罚设置时,其实际上是以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义务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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