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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人均缴纳金额低于发行人自缴金额是否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人均缴纳金额低于发行人自缴金额是基于“代缴员工”与“自缴员工”两个员工群体平均缴纳社保金额的对比,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缴费比例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与发行人自缴社保的缴费比例不存在差异,社保缴纳金额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员工薪酬和缴纳基数。报告期内,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金额与发行人应缴纳社保金额一致,应缴纳社保金额与服务费用由发行人支付至第三方代缴机构账户。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人均缴纳金额低于发行人自缴金额的主要原因为:(1)与代缴社保的员工地区分布相比,发行人自缴的员工主要分布在广州、杭州、北京,工资薪酬及缴纳基数相对较高;(2)与代缴社保的员工职务相比,发行人自缴的员工主要为公司高管及总部员工,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员工主要为门店店员,因为员工职责和级别的差异,导致发行人自缴的员工平均薪酬高于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员工平均薪酬。
因此,发行人实质履行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维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人均缴纳金额低于发行人自缴金额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通过第三方代缴机构降低应缴纳社保金额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另外,发行人代缴员工出具了《关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声明》:“本人同意迪柯尼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本人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上述代缴事宜未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因该事项与迪柯尼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迪柯尼无需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人均缴纳金额低于发行人自缴金额未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说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可能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处罚类别及金额,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1、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可能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处罚类别及金额,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及处罚的风险,但不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理由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符合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第三方代缴机构降低应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金额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逃避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情形。另外,发行人代缴员工出具了《关于缴纳社保公积金声明》:“本人同意迪柯尼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本人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上述代缴事宜未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因该事项与迪柯尼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迪柯尼无需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广州柏文已分别取得了信用中国(广东)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柏文无欠缴社保缴纳记录,未发现其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确认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柏文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广州柏文委托的第三方代缴机构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取得了《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3 月 4 日,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未受到行政处罚。针对其他三家已停止合作机构,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检索上述代缴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第三方代缴机构主管政府网站查询公开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