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与发包单位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2019-09-16 10:22:45
[ BPO网导读 ] 目前,不少企业出于经济上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规避经济补偿金等原因,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从形式上看,A饲料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发包给了案外人张某,双方签订了《装卸协议》,胡某作为装卸工,貌似应是张某的雇员,而非A饲料公司的员工,而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A饲料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是否所有外包雇员都与发包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如何进行判断:


4、承包方是否自负盈亏。本案中,张某根据装卸业务结算装卸费用,再将装卸费用发放给装卸工,同时张某自身也从事装卸,其并未从承包事务中获取更多利润,装卸业务的工具由公司提供,装卸工的最低工资由公司保证,张某并非自负盈亏;在外包业务中,承包人从发包人处领取承包费,支付雇员工资及其他成本后剩余部分为其利润,其获取利润跟其自身对外包业务管理息息相关,为自负盈亏。
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外包雇员与发包单位之间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具体到个案的认定时,可以从上述四个方面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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