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与发包单位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2019-09-16 10:22:45
[ BPO网导读 ] 目前,不少企业出于经济上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规避经济补偿金等原因,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从形式上看,A饲料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发包给了案外人张某,双方签订了《装卸协议》,胡某作为装卸工,貌似应是张某的雇员,而非A饲料公司的员工,而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A饲料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是否所有外包雇员都与发包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如何进行判断:


原告认为:因经营需要,原告将装卸业务对外发包,由张某独立承包经营,双方约定:张某自行组织、雇佣人员,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原告的装卸业务,原告按每吨不同装卸种类区分不同的价格,定期与张某结算、支付承包费。协议签订后,张某即组织人员从事装卸事务,原告亦按期向其支付承包费用。胡某系张某雇佣人员,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A饲料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装卸协议》,原告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发包给张某,并由张某另行组织包括被告在内的工人从事装卸工作。在此过程中:其一,原告公司为饲料公司,装卸业务作为原告公司的应有业务,并非临时性业务,被告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公司的正常岗位劳动。其二,该协议中约定了月装卸量计费的最低限额为平均每人2400元,张某需将其雇佣人员名册提交原告公司确认,装卸队在原告公司的上班时间必须在岗待命,这些条款反映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被告所领取的工资也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其三,原告公司虽未直接对被告进行管理,但通过其与张某签订的《装卸协议》间接对装卸队进行了严格管理,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判决:原告A饲料公司与被告胡某自2015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目前,不少企业出于经济上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规避经济补偿金等原因,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从形式上看,A饲料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发包给了案外人张某,双方签订了《装卸协议》,胡某作为装卸工,貌似应是张某的雇员,而非A饲料公司的员工,而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A饲料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是否所有外包雇员都与发包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如何进行判断:
1、外包业务的内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还是辅助业务。在本案中A饲料公司作为饲料生产、销售企业,装卸业务应属于其主要业务之一;而外包业务中的业务一般为辅助性的业务;
2、用人单位是否对外包雇员进行管理。A饲料公司虽未直接对胡某进行管理,但是通过《装卸协议》约束承包人张某对装卸工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管理,A饲料公司将其对装卸工的管理制度写入了《装卸协议》; A公司不仅对装卸业务的成果有要求,对装卸业务的过程也有要求;外包业务中一般只对业务成果有要求,对于这其中的劳动过程并不予以干涉;
3、用工关系是否稳定。在本案中,承包方要将其所雇佣人员名单报A饲料公司备案,同时公司还保证装卸工最低月工资2400元,为的是在淡季留住人;外包业务中发包单位一般与劳动者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对于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及相应工资均不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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