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总经理”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法?

2015-02-03 10:26:43
[ BPO网导读 ] 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问题二:总经理被免后公司可否对其调岗调薪?
【案情回放】钱卫胜原系嘉洁公司股东。2010年3月18日,钱卫胜、嘉洁公司之间签订期限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嘉洁公司聘用钱卫胜担任总经理工作,嘉洁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对钱卫胜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月基本工资20000元。2012年11月20日,根据11月20日董事会决议,钱卫胜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嘉洁公司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钱卫胜调入技术部担任技术主管一职,负责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工作待遇按新岗位享受。之后,钱卫胜未至技术主管岗位工作。2013年1月28日,钱卫胜向嘉洁公司发出答复函1份,称:嘉洁公司单方免除总经理职务以及将其降职为技术主管且报酬同时下降为技术主管待遇违反劳动合同。3月15日,钱卫胜向嘉洁公司发出通知函1份,以嘉洁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未支付工资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日,钱卫胜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洁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工资41937.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979元。其诉求未获仲裁和一审法院支持,钱卫胜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钱卫胜要求与嘉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可,但其认为嘉洁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客观事实,钱卫胜要求嘉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论焦点】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免除总经理的职务后,是否有权对其调岗调薪?
【专家观点】享有劳动者身份的高管是介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征。因此,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即便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也还要考虑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这是人所共知的。毕竟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并不需要满足《劳动法》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董事会只要程序合法、不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其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聘总经理之后,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同时消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郭文龙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根据现有规定推导不出这一结论的情况下,显然不能等同。于是,总经理职位被依法解聘,但劳动关系却依然存在,这叫骨断筋连。
郭文龙认为,此时,《劳动合同法》除了根据40条第三项来加以处理之外(总经理有严重过错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协商变更而不应支持单方强行变更之外,应该是别无他途。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处理,公司能够给出的协商方案通常不会高于或等同于总经理这个职位和待遇,这就应了有人所说的,怎么安排都是一种侮辱。那么,个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了,协商变更成功;不接受,协商不成,那时就满足了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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