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06-03 09:32:39
[ BPO网导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努力推进上海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5.4档案库房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力求面积充裕、位置妥当、功能完备、流程便捷。各类用房应相对独立,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5.5档案库房层净高不应低于2.60米。采用档案密集架装具的,梁及管线下有效使用空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60米。

5.6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约500kg/㎡)。采用密集架的,应不低于12kn/㎡。

5.7档案库房的设计应根据本市的气候特征,重点满足隔热、防潮、通风的需要,并遵守建筑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档案库房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库区防火分区之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同一防火区库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及库房电梯井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h。

5.8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按库房面积配置一定数量的温湿度检测调控设备、消防设备、防盗设备、档案消毒设备及各类档案装具设备。

5.9档案库房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米,两行档案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米,档案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米,档案装具背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10米。

5.10档案库房的电梯、楼道和库区周边等重要部位应合理安装视频监控、火灾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

视频监控探头应布置合理,无监控盲区和死角,对档案库房实行24小时录像监控,视频录像应妥善保存,满足回放复核需要。

6.人员要求

6.1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配有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6.2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应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档案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6.3档案寄存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自觉遵纪守法。

7.寄存托管前期工作要求

7.1委托方应学习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档案寄存、托管的规定,确保档案寄存、托管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7.2委托方在实施档案寄存、托管前,应实地考察档案寄存、托管场所,详细了解档案保管及其相关服务条件,周密研究档案寄存、托管外包服务方案。

7.3档案寄存托管机构和委托方之间应当签订档案寄存、托管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档案寄存、托管的时限、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档案损毁赔偿事项和各自法律责任,确保职责明晰、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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