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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后,由委托方提供的设备,均由委托方留存、处置;档案数字化机构提供设备的,其中属于数据存储或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设备,应当交由委托方处置,档案数字化机构不得擅自带走。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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