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企业滥用劳务分包与转包

2021-07-29 09:17:23
[ BPO网导读 ] 劳务分包及转包合同当前成为装卸运输企业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重要途径。然而实践中,承包人、次承包方、劳动者、发包方(货主)四方的关系有时能维持多年,然而一旦劳动者被

劳务分包及转包合同当前成为装卸运输企业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重要途径。然而实践中,承包人、次承包方、劳动者、发包方(货主)四方的关系有时能维持多年,然而一旦劳动者被辞退,劳动争议就会发生。特别是发包方中断与承包方的多年合作关系,容易造成许多劳动者突然失业,群体性纠纷由此发生。劳动者会诉请次承包方和承包方连带赔偿其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但对于确认谁是用人单位无所适从,他们在庭审中常常表示,不管是谁,只要有人给钱就行。而承包方和次承包方则互相推诿。

  面对上述乱象,法院在办案时应该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即:谁支配劳动者工作,谁从劳动成果中获益。审理中应查明哪一方安排劳动者工作任务,验收核算工作成果,监督执行劳动纪律,打考勤。考勤记录是关键证据,通常由承包方负担举证责任,若分包协议约定由次承包方管理考勤,则举证责任在次承包方。另一方面,要审查发包方、承保方、次承包方账目往来,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业务费中,扣除承包方提成、劳动者的工资,次承包方收益(管理费、开票费)是多少,计算依据是什么。在查明承包方支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若承包方的收益显著多于次承包方,或次承包方的定期收益仅是劳动者同期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则可认定承包方是用人单位。

  办案中,要避免被假象迷惑。劳动者的工资由谁发并不是最主要证据。劳动者处于受支配地位,只要有人给他发工资,他都会领。承包方可以不断变化发工资的单位,许多分包人实际只起到了代发工资的作用,而劳动者似乎成了倒卖的对象,今天到甲公司领工资成了甲公司的员工,明天到乙公司领工资就成了乙公司的员工,但没有一家公司与他签订合同,他仍然是在原来的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服从承包人的指挥劳动。承包方错误的认为,仅凭分包协议和发工资的事实就可以将用人单位的负担甩给分包单位;而分包单位也不诚信,只收费,代发工资,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对此情况,法院的裁判应是:认定承包方为用人单位,同时次承包方代行了部分用人单位职能,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就其损失另案向次承包方主张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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