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容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

2015-01-05 10:32:39
[ BPO网导读 ] 2014年已经离我们远去,时间虽已远去,但终究会沉淀出一些有用的东西供我们思考。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咨询,处理过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些案件,发现HR在劳动法的关注度以及掌握运用的程度上已呈现上升趋势


♥建议: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应当保留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及时辞退,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NO.5 以为HR不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HR也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HR的主要职责就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话,主张双倍工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项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建议:HR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除人力资源部门保管一份外,可将另外一份留存行政部门及总经理处留存,并将此条写入规章制度中。
NO.6 以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一概不用补偿
以前,劳动者提出辞职都会以“个人原因”、“身体不适”、“不适合该工作”等理由提出辞职,单位一般会批准,结清工资办理交接后双方也就两清了。可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知道了,主动辞职也可能拿到经济补偿的,那就是以单位存在某一项或某几项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那么那“N+1”的经济补偿金少不了了。
所以,劳动者都“门儿清”了,HR可不能不知哦,这是基础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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