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人不属于《施工合同解释》的实际施工人

2016-12-02 07:23:16
[ BPO网导读 ]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表述,该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系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案《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表述,该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系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案《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协议书》、《劳务协议》约定,案涉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ggtj-10标段,由贵广铁路公司整体发包给水电路桥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水电路桥公司作为承包方,将该工程中路基部分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博宇公司。博宇公司承包水电路桥公司所承建一部分工程的劳务作业,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范围及方式的规定,不属该法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亦不涉及承包人转包工程或博宇公司借用水电路桥公司名义与贵广铁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故《劳务协议》约定的分包关系,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情形。
参考判例:
四川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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