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保,未缴费,发生工亡,由谁赔偿?

2022-08-12 09:41:03
[ BPO网导读 ] 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通常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
那么,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是申报时,还是缴费成功时呢?

  本文摘录案例中,用人单位在2月9日为职工申报了工伤保险,2月13日发生工亡事故,而3月份工伤保险费用才缴纳成功。

  如果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是申报时,工亡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中心承担,如果生效时间是缴费成功时,工亡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9日,段某至某公司工作。

2017年2月13日

,公司为段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因为税务系统的原因,该工伤保险费用。

2017年2月21日

早晨6时许,段某在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2017年6月1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段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段某家属向工伤保险中心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心未予支付,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履行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劳动任务义务的同时,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领受工作任务的同时,就存在受到事故伤害的潜在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给予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既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也是最核心的立法宗旨,亦是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

在实践操作中,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用人单位应紧密配合,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能及义务,力争缩短劳动者暴露在劳动风险“空窗期”的时间,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保障的时间跨度与保障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在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前,公司已向工伤保险中心提出为段某投保工伤保险的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在案证据表明,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及之后数月,并不存在公司因主观原因停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司向工伤保险中心为段某投保工伤保险和参报时间以及工伤保险中心已经受理这一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是否在工伤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之内。

首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告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依法负责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具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办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定、扣缴的衔接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从知晓,也很难知晓,故不能对外产生完全的约束力。

工伤保险中心的答辩主张以及其提供的依据、证据均无法有力证明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段某的工伤保险处于参保而未生效的状态。

其次

,在内蒙古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段某工伤保险的参保信息显示本次参保日期与首次参保日期均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内蒙古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作为居民社保信息自助查询渠道,。

再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均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鲜明的保护弱者权益的特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二者作为上位法均没有对工伤保险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作出间隔的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工伤保险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的主张,没有制度支撑,亦没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段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

  工伤保险中心未履行向段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段某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判决,工伤保险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中心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公司为段某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日期与首次参保日期均为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查询亦显示段某参保日期为2017年2月13日,参保状态为参保缴费。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为2017年2月21日。

可以认定公司为段某申报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中心已予以受理,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形成了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工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且段某发生工伤事故处于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之内

据此,。

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亦不能成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虽然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2017年2月的缴费名录中未显示段某,但工伤保险中心不能以此否定公司已为段某参保的事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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