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 8月1日起实施

2023-07-20 09:12:13
[ BPO网导读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注意: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解析:从原来只有医疗保险,扩大到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相关优惠政策: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2. 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
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 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4. 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
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5.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相关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注意: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6.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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