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2-10-14 09:03:50
[ BPO网导读 ]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到期再延4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到期再延4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 piao时缴纳的税费。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四部委办公厅发文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自2022年9月起,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支持高企创新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fa piao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清单,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做好有关清单衔接。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接受监督,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

 

六、税务总局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将“企业印制fa piao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fa piao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fa piao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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