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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在总结行政单位改革发展和各项财政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8日。
财政部
2012年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决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
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行政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装备共建、资源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十一章 附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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