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06-08 07:02:38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a piao(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 piao、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fa piao,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fa piao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fa piao或者销售fa piao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fa piao或者销售fa piao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fa piao、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a piao、农产品销售fa piao、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fa piao。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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