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户籍管理条例

2012-11-21 08:00:10
[ BPO网导读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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