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四项典型业务会计处理案例

2016-04-12 09:00:16
[ BPO网导读 ]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方案;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全面推开,是我国营改增的收官之战,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对企业1000万会计从业人员而言,也是一项挑战:既要作好增值税会计处理,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也要能从管理角度,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方案;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全面推开,是我国营改增的收官之战,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对企业1000万会计从业人员而言,也是一项挑战:既要作好增值税会计处理,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也要能从管理角度,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
现就当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相关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具体分为三期推送:
营改增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四个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如何设置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四项典型业务会计处理案例【说明】
1、如下所举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分录或不完整;2、案例处理与现行制度或不完全一致,谨供参考使用;3、请阅读本文前最好将前面所推的两次营改增会计处理探讨先行阅读,以完整理解本文处理意图。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借:银行存款8,4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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